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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广泛征求瑞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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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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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储备******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瑞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1月28日。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692-************,电子邮箱:******
附件:瑞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15日
瑞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德宏州州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以稻谷为主)、成品粮、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实行党政同责、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人民政府加强县级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银行瑞丽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瑞丽市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不得危害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不得损毁县级储备粮。
******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计划
************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7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并抄报农发行瑞丽市支行。
第三章储存管理
******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财政局和农发行瑞丽市支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瑞丽市支行。
************管理局、农发行瑞丽市支行。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信息化建设、绿色仓储技术以及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县级储备粮。
******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瑞丽市支行。
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库存商品要实行分账核算、分仓保管和标仓管理。县级储备粮出库时承储企业应向农发行瑞丽市支行提交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动用、销售、出库计划文件。
县级储备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四章储备轮换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县级储备粮(稻谷)轮换量原则上按照储备规模总量的三分之一,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在************财政局、农发行瑞丽市支行等部门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人民政府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财政局、农发行瑞丽市支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架空期指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为4个月,在轮换************财政局、农发行瑞丽市支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财政局、农发行瑞丽市支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采购、轮换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采取当地直接收购、向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采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轮换出入库粮食数量、品种,粮食入库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有关规定,粮食出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应当按要求完成轮换任务,决不允许出现粮食劣变。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成本,盈亏情况及轮换架空期等。
第五章储备动用
******财政局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人民政府批准。
******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用补贴、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从县级粮食风险******财政局负责管理。超过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管理费用补贴。
第三十六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管理费、轮换费等补贴原则上实行定************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瑞丽市支行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
******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的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亏损,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或市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承储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对县级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
******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瑞丽市支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发行瑞丽市支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瑞丽市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真实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农发行瑞丽市支行贷款利息。
第四十一条履行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轮换管理库存检查等监管职能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监督管理
******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发行瑞丽市支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运用好“云南省智能粮库业务平台”,将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数据纳入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归集共享、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并与有关部门共享监管信息。
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县级储备粮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发行瑞丽市支行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财政局、农发行瑞丽市支行负责解释。《瑞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瑞政规〔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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